2008年8月14日美國總統(tǒng)*簽署了《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》(H.R. 4040),使其正式成為美國法定要求。該法案要求出口到美國的兒童用品應(yīng)符合的一些新要求,所有制造商及進出口商必須遵守該項法案。
《2008美國銷給品安全改進法案》規(guī)定了以下一些新的限制要求及限制生效的時間:
禁用物質(zhì) 范圍/要求 生效時間
鉛 兒童產(chǎn)品的原材料或基材中的總鉛含量(重量)必須符合以下限制:
≤ 600ppm 2009年2月10日
≤ 300ppm 2009年8月14日
≤ 100ppm 2011年8月14日
不包括:
1.接觸不到的部位或組件
2.由委員會判定對大眾的健康或安全沒有任何不良影響的特定產(chǎn)品或材料
3.特定的電子設(shè)備
兒童產(chǎn)品的油漆 和表面涂層中的鉛:
≤90ppm(0.009%) 2009年8月14日
修訂了聯(lián)邦條例16CFR 1303.1, 總鉛含量的*由600ppm(0.06%),降低到90ppm(0.009%)
鄰苯二甲酸鹽
*禁止 —供12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或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護理產(chǎn)品禁止含有濃度超過0.1%以上的下列鄰苯二甲酸:2009年2月10日
DEHP, DBP, BBP
臨時禁止 — 能夠放進嘴里的供12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或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互利產(chǎn)品禁止含有濃度超過0.1%以上的下列鄰苯二甲酸鹽:
DINP, DIDP, DNOP.